《刑法》分则中将同为结果犯的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在一个条文中概括性地予以规定。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,可以对犯罪后果相当的行为适用刑罚相同。作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,则更加注重教育和惩戒的有机结合,要求宽严相济,追求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:“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,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重大损失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本条规定包括不负责任、疏于管理两类违纪行为。
实践中如何界定两种违纪行为以及准确量纪,笔者认为,应准确把握违纪人员的主观心态,做到量纪处罚宽严相济。
准确把握心态
行为人工作中“不负责任”、“疏于管理”,其主观心态不外乎故意和过失两类。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,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不正确履职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。
从主观方面看,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。直接故意在预见内容上表现为对必然性后果的明知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贯彻执行、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行为会发生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的结果,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。间接故意在预见内容上表现为对可能性后果的明知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履职的结果,虽不积极追求,但不防止,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这种主观心态在追责问责案件中较为普遍。
“疏于管理”的违纪形式是过失。“疏于”本意是不严肃认真对待,是一种消极行为,即出于疏忽而没有履行自己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,其中不应包含故意成分在内。对疏于管理行为结果,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存在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、应当预见且已经预见但轻信结果能够避免两种程度,其预见程度由弱到强分属于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。
执纪罚而有恕
无论是“不负责任”还是“疏于管理”,其造成的后果都是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,但处分党员干部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教育帮助党员、干部认识错误事实,剖析错误原因,反省犯错的后果危害,从而提高思想觉悟、改过自新、重拾信心。
实践中,纪检监察机关应紧密联系违纪人是不正当行使职权(即行为人在法律规定权限之内,不正确地行使其职权,胡作非为,胡乱处理公务的主观心态),还是不认真履行职责(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没有严肃对待、严格履行应尽职责的心态),结合“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”的违纪后果发生后,主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悔改表现,精准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使干部既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、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关爱,达到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,让我们党一贯坚持的“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”方针落到实处。(航空港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肖铭)